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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6-19 07:27:38 | 作者: 常见问答
社保卡是依照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东莞社保卡办理常见问答详见正文。
从未在我市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由个人自主选择发卡银行,登录“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在“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卡”功能栏内点击“社会保障卡申领”,根据页面提示操作自助申领社保卡。或自行前往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填表申领。
(2)本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卡照片回执单”(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可不需提交照片回执);
(3)委托别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具体实际的要求以各发卡银行规定为准。
东莞市民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或东莞市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申领社保卡后,可登录“东莞社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制卡进度查询”随时查询办卡进度,及时领取并激活社保卡。
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发卡银行的任一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为提高密码复杂性,保障用卡安全,持卡人在设置社保卡密码时,应当避开使用同一数字、生日、身份证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简单密码;持卡人应当谨慎保管社保卡和密码,避免丢失、损坏、被冒用和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后果。
社保卡不慎丢失的,请立刻办理挂失。挂失后,请及时到发卡服务银行网点补办新卡,办理正式挂失时可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社保卡;或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本人的社保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保卡;或伪造、变造社保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东莞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社保卡】即可获取东莞社保卡网上申领入口+线下申领地点、申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制卡进度查询、发卡银行网点、社保卡功能等!
2025年5月30日19:00—6月2日18:00,广东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粤税通、粤省事等各渠道的社保缴费业务、三方协议验签及撤销业务将暂停办理。
2025年1月起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上限调整为27501元,下限调整为4767元。
2025年1月起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上限调整为27501元,下限调整为4767元。
带有“交通联合”标识的东莞全国交通一卡通社保卡可在330多个城市使用,使用方式也很简单哦!
持有东莞社保卡全国交通一卡通,可以在全国超330多个城市轻松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东莞社保卡全国交通一卡通可畅行全国,如何办理?市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渠道新办社保卡。
从未在我市办理社保卡(第二代、第三代)的人员,可自行登录“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点击“社会保障卡申领”,根据页面提示操作自助申领社保卡。
首次申领及首次换发东莞市社保卡免费,无需缴纳费用。因本人原因再次补、换社保卡,则需收费。
社保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从未在东莞市办理社保卡(第二代、第三代)的人员可申领东莞社保
首次申办东莞社保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东莞市社会保障卡照片回执单,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东莞市社保卡照片回执单可通过线上拍照渠道或到东莞市内任一提供社保卡电子照片采集服务的签约照相馆拍照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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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东莞社保卡办理常见问答详见正文。
从未在我市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由个人自主选择发卡银行,登录“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在“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卡”功能栏内点击“社会保障卡申领”,根据页面提示操作自助申领社保卡。或自行前往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填表申领。
东莞市民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或东莞市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申领社保卡后,可登录“东莞社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制卡进度查询”随时查询办卡进度,及时领取并激活社保卡。
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发卡银行的任一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社保卡不慎丢失的,请立刻办理挂失。挂失后,请及时到发卡服务银行网点补办新卡,办理正式挂失时可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社保卡;或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本人的社保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保卡;或伪造、变造社保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