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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1-19 12:21:38 | 作者: 常见问答
特困人员认定是对经济困难人群进行辨识和救助的一项制度(特困人员认定是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认定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识别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为他们提供对应的救助和支持,提升生活质量的机会。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解决特困人员实际困难,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建议》(闽政〔2016〕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2015〕1号)
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注: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按照我市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认定。 其中,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二)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三)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 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二) 60周岁以上或者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由监护人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自主选择救助供养类型,不可重复享受。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我市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特殊的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现阶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过渡办法,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现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和本人经济情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3.申请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用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的最终结果签字确认。申请人以及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可以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一定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最终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来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平台核对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能低于7天。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能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①以上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来源最重要的包含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依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一)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供养标准,确保保障适度; (三)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 (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适合使用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五)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我是今年只有15周岁,但是我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我能够轻松的享受这两种救助待遇吗?
不可以。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由监护人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自主选择救助供养类型,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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